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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在家庭 ——从“父母生而不养、养而不育是罪过”谈起互动留言
发布时间:2023-05-15  浏览:290 次    字体大小 :

阜阳市关工委家教讲师团  张乐群


《三字经》说:“养不教,父之过。”只养不教是父母的过错。

犯罪心理学家、中国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,经过多年对犯罪人家庭教育的研究认为:“养不教”不只是父母的过错,而是罪过:“父母生而不养,养而不育,乃父母之罪过。”(李玫瑾《幽微的人性》181页)“生而不养”的“养”是指不抚养(不爱抚、不喂养);“养而不育”是指只养活而不教育。这容易导致孩子出现情感缺失、性格缺陷,形成犯罪人格,一有机会就会犯罪。

心理包括情感、性格、能力等内容。李玫瑾教授特别重视心理抚养,认为“心理抚养比物质抚养更加重要”。她在其《心理抚养》(《上海三联书店》2021年版)一书中强调,家庭教育要重视孩子的情感抚养、性格教养、能力培养、自我修养。她把儿童心理的发展分为四个台阶,或曰四个阶段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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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阶段教育的重点不同:0-3岁重在情感抚养,3-6岁重在性格教养,6-12岁重在能力培养,18岁以后重在自我修养。这样养育出来的孩子能健康成长、成人、成才,就不会违法犯罪。

感情是人性的核心,有感情的人就有人性,无感情就无人性。一个人的情感越丰富,人性就越丰满,人生就越丰富多彩。父母好的抚养才能养出好的人性。约有一半的罪犯是因情感缺失、人格缺陷而犯罪。这些罪犯大多数从小被宠溺,比较任性,性格特点是横,说不得,批评教育他,他会恨你,报复你。杀死老师、父母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。

人都是被养出来的,人的口味是喂出来的,脾气是带出来的,不良习惯是被惯出来的,无耻是百般迁就宠出来的。“富二代”、“官二代”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他们的父母身上找到影子。

人的问题在早年,早年的问题在家庭,家庭的问题在家长。一个从小没有被爱过的人,怎么会爱别人?从小没有感受过快乐的人,怎么会拥有阳光、健康的心态?一个从小没有被尊重过的人,怎么会尊重他人?一个从小没有被善待过的人,怎么会善待他人?孩子早年缺乏心理抚养、性格教养、能力培养,人就没有情感,缺乏人性,自控欲望的能力差,恶性膨胀,为所欲为,就会违法犯罪。这些年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,年龄越来越小,都是父母生而不养、养而不教,教而不严、溺爱放纵的结果。
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在家庭,首要责任在父母。前不久,我身边的一个案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。由于父母的娇生惯养,张某从小贪玩,好吃懒做,初中毕业在社会混日子,干一事败一事。最近因冒充小学老师教孩子踢足球,向孩子家长借钱40多万,因还不上被家长告了,张某被派出所关起来。父母后悔莫及,到处借钱还债。这样的案例太多了。

在“2015家庭教育国际论坛”上,我有幸认识天津社科院社会学研究员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关颍女士,互赠了个人专著。我赠她一本《“一半的教育”在家庭》,她签名赠我她的专著《家庭教育社会学》(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,2014年第一版)。她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家庭教育,认为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,对孩子人格的塑造有奠基作用,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特殊的作用,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责任在家庭。

家庭教育功能缺失,父母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,家庭对孩子点点滴滴的不良刺激,逐步使孩子形成扭曲的人格和不良行为习惯,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伤害,直至走向犯罪道路。因此,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素质,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,对问题家庭实施有效的社会干预,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。

21世纪初,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继吸毒贩毒、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。针对未成年犯罪不断增加问题,英国颁发的“教育令”规定,如果10到10几岁孩子出现违法行为,法庭才可以判父母每周至少去一次家长学校,至少学习一年,学习如何给孩子树立行为规范,如何对孩子青春期做出适当的反应。如果父母不遵守这个“养育令”,将被视为犯罪,并处以罚款。

预防重于惩罚。近年来,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重直线上升,犯罪低龄化趋势日趋明显。我国虽然出台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等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,但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、处罚力度不够,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,急需加强宣传教育,加强普法、执法力度,促使家长学法用法,依法育娃,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在养育孩子健康成长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,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,在家庭这个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。